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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正互联网的竞争规则

 
  更新时间: 2014/10/11 点击数: 1980  
文/乔子轩

    百度与360公司爬虫机器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又被称为Robots协议案,是中国搜索领域爬虫机器人竞争第一案,因关系着互联网行业尤其是搜索引擎的基本游戏规则而被业界、政府和网民广泛关注。8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百度有关不正当竞争的诉求,表明百度单方面利用歧视性Robots协议打击竞争对手的行为不会被公众和法庭所支持,而360则可以继续抓取百度的网站内容。(8月8日《法制日报》)

    备受关注的Robots协议案一审尘埃落定。虽然据判决显示,360应赔偿百度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70万元,但是相对70万赔偿,驳回百度要求360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360可以继续抓取百度网站的内容,对扶正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竞争规则、促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创新、服务用户体验的更具价值,不是70万元所能“买”回来的。

    没有竞争就没市场,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也不例外。2012年百度、奇虎360等12家搜索引擎公司签署《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公约的根本宗旨就是规范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保护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合理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国互联网搜索引擎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该公约第八条还进一步明确规定,互联网站所有者设置Robots协议应遵循公平、开放和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原则,限制搜索引擎抓取应有行业公认合理的正当理由,不利用机器人协议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公平公正的良性竞争环境。公约本意显而易见,不用赘言。

    遗憾的是,百度与其他公司签署的公约还留有墨香,如今却以Robots协议限制360搜索进行内容抓取,不仅是对公约根本宗旨的背叛,更是对以前促进信息自由流动承诺的违背。

    法律是社会的纠偏器,矫正社会公正的最后堡垒,对有损市场行为的不支持,本身就是对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最大司法支持。法院一审如此判决Robots协议案,正是出于对互联网市场的保护,对互联网搜索引擎市场竞争规则的扶正与捍卫。通过法律扶正与捍卫,360与其他搜索引擎服务公司一样,可以继续公平地抓取百度网站内容,让竞争返回到同一起跑线,不至于让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市场游离在通行的行业惯例和商业规则之外,这对整个互联网搜索引擎市场发展百利无一害。

    反而法律支持百度要求360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却可能会招致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无序发展。统计数据显示,至2013年9月,百度市场份额为63.14%。坦白讲,虽然近年来百度市场份额呈下滑趋势,但其“老大”地位目前尚无人能够撼动。百度以63.14%市场份额限制任何一家公司进行内容抓取,对该家公司的打击都可能是致命的,对该公司的用户全面分享互联网信息的影响都是巨大的。更何况,360市场份额已占到19.04%,用户量虽不及百度,但也不算少。一旦法律允许百度限制360进行内容抓取,互联网信息流动不再自由,市场竞争也就不再自由,360用户权益受损不说,由于百度的限制手段受到法律支持,估计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将永远是一家独大的局面。正如一审判决书所言,市场竞争需要给每一个竞争者公平的竞争环境,即使是后进入市场的竞争者,也应该有公平的竞争机会,以免陷入“丛林法则”中强者可以任意欺凌弱者的误区。

    或许有人会认为,别人的内容凭啥可以抓取?其实,这是不理解搜索引擎服务性质的表现。搜索引擎服务本质特征是分享,遵从的是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没有分享,就没有互联网。不分享,搜索引擎也没有存在的意义。限制抓取实际上就是为了自身经济利益限制分享,与互联网精神严重背离,必须予以扶正。由是观之,法院一审判决不仅事实清楚,使用法律适当,更彰显了互联网竞争规则,充分体现了对互联网精神的尊重。

    当前关于Robots协议案只是一审,按照诉讼程序,百度与360均有权上诉表达诉讼请求。如果双方均不上诉或二审维持原判,也就意味着,今后无论公司大小、市场份额多寡,均不能以Robots协议恃强凌弱、弱肉强食,只能按照法律规定、通过行业惯例和商业规则,争取利益最大化,否则就不会受到法律支持。在这种环境下,各公司要想在搜索引擎领域进一步攻城略地,抢占更多市场份额,保持市场竞争优势,唯一的途径只有创新,以创新提升服务品质,优化用户体验。只要服务优质,用户自然会用鼠标“投票”。这种竞争才是搜索引擎市场应有的状态,也是广大用户最愿意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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